收集目的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前身条例」)任何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处长会作为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用途:
实施《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在前身条例中已被废除但仍具有持续效力之条文(如有的话);
执行《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前身条例中已被废除但仍具有持续效力之条文(如有的话) 的有关条文;及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有关条文,让公众查阅载有个人资料的公司登记册,以使公众人士能 ─
确定该公众人士是否正在 ─
就《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1)条适用的某公司的任何作为的事宜,或就与上述公司的任何作为有关连的事宜,与该公司或其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往来;
就管理上述公司或其财产的事宜,或就与管理上述公司或其财产有关连的事宜,与该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往来;
与法院作出的取消资格令所针对的人往来;
与已经以承按人身分就上述公司的财产行使管有权的人往来;
与在上述公司的清盘中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人往来;或
与获委任为上述公司的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的人往来;及
确定该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话)的详情,或任何在上述 I (iv)至(vi)段所述的人的详情;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有关条文及在收取费用后,为任何人提供载有这些个人资料的文件副本;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部第7分部的有关条文,披露载有这些个人资料的资料;及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执行公司注册处关于同步商业登记申请的职能。获转交资料的人士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公司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载有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资料,可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部第7分部的有关条文,(i)因应为《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部第7分部有关条文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请,披露予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订立的规例所指明的人士;或(ii)因应向法庭提出的申请,披露予法庭命令所指明的人士。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规定,部分个人资料将传转予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会把该等资料用于税务用途,亦可能将资料向法例授权接收的其他人士披露。公告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适用于如何使用从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其中包括公司登记册)取得的个人资料。任何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如将资料作为并非「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的用途,或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均须支付补偿,并可能遭受根据该条例而采取的执法行动。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和 22 条规定,任何个人均有权查阅与改正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内有关其本人的个人资料。如须查阅和改正这些资料, 可到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5 楼公司注册处,向代表处长办事的人员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