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龙泉市气象台1月11日6时继续发布低温报告:受冷空气影响,预计12到13日早晨我市气温较低,城区最低气温-4~-2℃,有冰冻;高山地区-7~-5℃,有严重冰冻,请注意防范。今天到后天晴到少云。今天白天最高气温12℃;明天早晨最低气温-3℃。森林火险等级5级,各地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加强山林防火工作。龙泉市气象台11日6时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3051 生成时间:2017-12-2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市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现有的《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4〕55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3周年,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中第六条“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合理性,急需对《暂行规定》进行重新公布。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该新公布的《暂行规定》是根据浙江省政府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重新公布,相应区片综合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注重规范、公正、公平,能保障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我市现行附着物补偿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可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解决了个别征地地面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不一及无补偿标准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 则

  (二)第二章 区片综合价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三)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调整坟墓补偿标准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4〕55号)标准为:

  附件四坟墓:泥石结构800元/穴;砖混结构1200元/穴;合葬的按已葬拟葬人数计算。

  《衢宁铁路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5〕80号)标准为:

  第三十九条:坟墓迁移:土坟按 1200元/穴补偿,砖混按 1500元/穴补偿,合葬按双穴计算。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登记迁移的奖励 200元/穴,公告期满后未登记、未迁移的视作无主坟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乡镇(街道)建生态公墓集中安置的,报民政局审批后,生态公墓用地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按 1000元/穴的标准给予乡镇(街道)包干使用。注:此费用不涉及补偿,由财政或业主补助给相应的乡镇(街道)。

  建议调整为:泥石结构1200元/穴;砖混结构1500元/穴;合葬的按双穴计算,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登记迁移的奖励 200元/穴,公告期满后未登记、未迁移的视作无主坟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

  2、建议增项

  (1)《衢宁铁路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5〕80号)文件有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4〕55号)文件无标准(四项标准):

  ①食用菌生产设施:食用菌生产用的蒸窑、灶、烘房根据使用年限一般结构补助 600-1500元/座,按体积计算的 180-300元/m3,砖混的 500-900元/ m3(龙浦高速会议纪要标准)。

  ②杆线占用地:立杆 100元/支,拉线墩 150元/处

  ③砌石坎:110元/ m3(干砌);150元/m3(浆砌)

  ④水泥地(门前、屋后、晒场等):50元/平方米

  建议:将以上四项附属物补偿标准列入附件4。

  (2)在征地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经常性出现需征收农村道路(水泥路)情况,但无具体参照标准,需进行评估、估价和审价,影响工作推进。为统一标准,方便操作,根据中价编制不同规格水泥路面造价(水泥路面:16公分93元/平方米;18公分102元/平方米;20公分110元/平方米)。

  建议增加款项:道路路面(水泥路):16-18公分80元/平方米;18-20公分85元/平方米;20公分以上90元/平方米。以上三种规格列入附件4。

  (四)第四章 其 他

  四、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说明

  为了保障政策的延续性,确保新政策的执行,《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